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 告 大勛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光
被 告 謝孟霖
被 告 謝國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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