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188號
TNDV,100,訴,1188,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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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88號
原   告 柯福登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被   告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建榮原名邱美藏.
被   告 游淑閔原名游金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零柒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邱建榮以新臺幣叁佰零柒萬叁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3,073,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其訴訟標的及請 求之原因事實仍屬相同,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邱建榮原名邱美藏)於96年7月19日 以被告偉成交通有限公司(下稱偉成公司)名義,與訴外人 亞輪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亞輪公司)簽立汽車買賣合約書, 向訴外人亞輪公司購買車號805-QQ號、引擎號碼00000000號 之營業用大客車1輛(下稱系爭車輛),雙方原約定價金為 3,100,000元,嗣經議價後約定降為3,073,200元(下稱系爭 價金),並約定以分期付款之方式,由被告偉成公司交付如 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票據以支付上開價金,被告邱建榮並 自任及邀同被告游淑閔(原名游金環)擔任被告偉成公司之



連帶保證人,同時簽立面額為3,073,200元之本票以擔保系 爭價金債務之履行,訴外人亞輪公司復已依被告偉成公司之 要求,於收訖系爭價金前,先將系爭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被告偉成公司。詎被告偉成公司所交付之如附表一編號1、4 及附表二編號1至5之支票經訴外人亞輪公司陸續提示後,竟 均遭銀行以發票人存款不足且為拒絕往來戶為由而退票,其 餘票據屆期亦均未獲兌現,經訴外人亞輪公司一再向被告偉 成公司請求給付系爭價金,惟始終未獲置理。迄於98年10月 8日,訴外人亞輪公司將該債權讓與原告,復由原告將債權 讓與乙事通知被告,並多次向被告催討系爭價金未果,原告 遂於100年5月間再以存證信函告知被告債權讓與乙情及請求 給付系爭價金,但被告迄今均仍未提出任何給付。為此,爰 依債權讓與、買賣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系爭價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3,073,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偉成公司及邱建榮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等 以前之陳述,則以:被告偉成公司確曾向訴外人亞輪公司購 買系爭車輛,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其等現已無任何 財產,亦無清償能力,故尚未給付系爭價金;又其等先前曾 將車號802-DD號之另部車輛交與原告出售,賣得價金為3,80 0,000元,清償貸款2,650,000元後仍有尾款未據原告交付, 故其等得主張以該尾款抵銷本件部分債權;再被告偉成公司 曾交付附表二所列客票以清償系爭價金,希望法院查明該等 支票有無兌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請求駁回原告之 訴。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被告游淑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有關原 告本件請求之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訴外人亞輪公司與被告偉成公司間於96年7月19日 簽立汽車買賣合約書,由被告偉成公司向訴外人亞輪公司購 買系爭車輛,價金嗣經約定為3,073,200元,並由被告邱建 榮及游淑閔擔任被告偉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擔保系爭價金 債務之履行,系爭車輛所有權復已移轉予被告偉成公司,惟 被告偉成公司所交付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用以分期清償系 爭價金債務之票據屆期均未獲兌現,俟訴外人亞輪公司於98 年間將系爭價金債權讓與原告後,原告業將債權讓與乙事通 知被告,並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價金,然迄今被告均未提出任 何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汽車買賣合約書、附表一及附



表二所示票據、被告邱建榮游淑閔所簽發用以擔保系爭價 金債務之履行之本票、退票理由單、債權讓與同意書及存證 信函、收件回執(均為影本)等資料為證(本院卷第5至18 頁、第38至43頁),核屬相符。且被告偉成公司、邱建榮先 前到庭時,已自認被告偉成公司確有積欠系爭價金未給付之 事實,復未爭執被告邱建榮曾任連帶保證人擔保系爭價金債 務之履行、被告偉成公司及邱建榮曾受債權讓與通知及原告 催告給付等事;而被告游淑閔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有利於己之 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則應視同自認,上開事實自均堪認定。 ㈡次查訴外人亞輪公司與被告偉成公司間就系爭價金之給付固 約定以分期方式為之,且並未為被告偉成公司有遲延給付時 ,訴外人亞輪公司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之約定,惟衡之被告 偉成公司係以交付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票據之方式為分期給 付,應認訴外人亞輪公司與被告偉成公司係以各該支票之發 票日或本票之到期日為各期應為給付之時日。而本件原告起 訴時,各期給付之期限均已屆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票據 均仍未經兌現,被告偉成公司亦未提出任何給付,則原告本 於其受讓自訴外人亞輪公司之系爭價金債權,向被告偉成公 司及其連帶保證人即被告邱建榮游淑閔請求連帶給付系爭 價金之全部,自屬有據。
㈢至被告偉成公司、邱建榮雖辯稱其等得以另筆車輛買賣之尾 款債權與系爭價金債務相抵銷云云,然原告或訴外人亞輪公 司尚積欠被告偉成公司或邱建榮另筆車輛買賣價金之尾款乙 事,業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偉成公司或邱建榮復未舉出任何 證據以實其說,自無從遽信。再被告偉成公司固為給付系爭 價金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客票與訴外人亞輪公司,惟附表二 編號1至5所示支票經提示後,業因存款不足遭退票,其餘支 票則均未經提示兌現等情,復有華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0 年12月2日華鳳存字第1000579號函1份存卷可考(本院卷第 70至72頁);而因清償債務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 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 滅,民法第320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在別無證據可證訴外人 亞輪公司與被告偉成公司間另有其他約定之情形下,被告偉 成公司為清償系爭價金債務所負之票據債務既均仍未履行, 其所負應清償系爭價金債務之舊債務自仍未消滅,原告仍得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價金至明。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偉成公司積欠訴外人亞輪公司 系爭價金債務未清償,及被告邱建榮游淑閔曾任連帶保證



人擔保系爭價金債務之履行,訴外人亞輪公司復已將系爭價 金債權讓與原告且踐行通知債務人即被告之程序,依債權讓 與、買賣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 073,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六、原告及被告偉成公司、邱建榮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各酌定如主文第3項 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贅論,併此敘 明。
八、末按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 為有理由,第一審訴訟費用即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一:(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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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票據種類│票面金額 │支票發票日或│票據號碼 │
│ │ │ │ │ │本票到期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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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中華│支票 │220,000元 │97年8月30日 │AC0000000 │
│ │邱美藏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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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中華│支票 │220,000元 │97年9月30日 │AC0000000 │
│ │邱美藏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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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中華│支票 │220,000元 │97年10月30日│AC0000000 │
│ │邱美藏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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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2,200元 │97年11月30日│AD0000000 │
│ │邱美藏 │臺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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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中華│支票 │220,000元 │97年11月30日│AC0000000 │
│ │邱美藏 │分行 │ │ │ │ │
├──┼────────┼──────┼────┼─────┼──────┼─────┤
│ 6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中華│支票 │220,000元 │97年12月30日│AC0000000 │
│ │邱美藏 │分行 │ │ │ │ │
├──┼────────┼──────┼────┼─────┼──────┼─────┤
│ 7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中華│支票 │220,000元 │98年1月30日 │AC0000000 │
│ │邱美藏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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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中華│支票 │220,000元 │98年2月28日 │AC0000000 │
│ │邱美藏 │分行 │ │ │ │ │
├──┼────────┼──────┼────┼─────┼──────┼─────┤
│ 9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中華│支票 │220,000元 │98年3月30日 │AC0000000 │
│ │邱美藏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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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中華│支票 │220,000元 │98年4月30日 │AC0000000 │
│ │邱美藏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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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陽信銀行中華│支票 │240,000元 │98年5月30日 │AC0000000 │
│ │邱美藏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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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邱美藏 │無 │本票 │50,000元 │97年10月26日│163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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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邱美藏 │無 │本票 │50,000元 │97年11月7日 │163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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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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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票據種類│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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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8年8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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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8年9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
│ 3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8年10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
│ 4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8年11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
│ 5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8年12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
│ 6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9年1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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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9年2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
│ 8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9年3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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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9年4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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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9年5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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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9年6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
│ 12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9年7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
│ 13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9年8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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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9年9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
│ 15 │曾福勝│華南商業銀行│支票 │47,400元 │99年10月31日 │YC0000000 │
│ │ │鳳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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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成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