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李郭痛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王麗禎
王麗綾
王麗華
王鵬源
王鵬豪
號
王凱弘
2號
王議章
李政隆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5,2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