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
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
院院字624號解釋參照)。
二、查: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原告係請求確認其就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14652
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坐落臺南市○區○○段182-10、182-11
、182-35、182-36、184-10、184-12、184-14、184-15、18
4-19、184-2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為臺南市○○路○段56
巷101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經該強制執行事件編臨時建號
為臺南市○區○○段26710號建號)有優先承買權,而上開
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17萬元,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強制執行卷宗查明,是本件應徵裁判費
22,4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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