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 告 陳秋麗
號
被 告 林金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300,008
元(房屋課稅現值282,500元及電費16,670元、水費83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