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64號
TNDV,100,聲,264,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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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相 對 人 游元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 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 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 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 稱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 訴訟之受訴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438 號民事 裁定、97年度臺抗字第40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5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聲請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嗣 本院就聲請人對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分 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行之債權發扣押命 令。茲因聲請人已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爰聲請法 院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揆諸 前揭說明,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之法院,自應為智慧財產 法院,本院並非有管轄權之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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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