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61號
TNDV,100,聲,261,201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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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南縣溪美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何憲彰
代 理 人 蔡湘如
相 對 人 蘇綉媛  台臺市○.
      蘇綉媖  原住臺南.
      蘇耿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4月23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蘇綉瑛」之記載,應更正為「蘇綉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 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 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聲請人 即債權人所提之借據及相對人蘇綉媖之戶籍謄本為憑,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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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