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256號
TNDV,100,聲,256,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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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林馮寳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24日所為
本院96年度促字第6497 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債務人欄中關於「林馮寶玉」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馮寳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 條規定:「法 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 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96年度促字第6497號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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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