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0年度,248號
TNDV,100,監宣,248,2011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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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李運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鍾秀蘭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鑑定費用新
臺幣7,334元,致鑑定程序無從進行。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向行政院衛生署臺南醫院繳納,並將收據送院,逾期
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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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