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394號
原 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蔡麗宜
訴訟代理人 黃明秋
邊欣怡
被 告 鄭清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亡字第十一號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宣告鄭英全(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關係人鄭英全業經鈞院於民國90年4月18日以南 苑鵬民溫亡字第11號判決宣告於79年4月20日死亡。惟查, 關係人鄭英全於88年、98年間均曾因竊盜案件,遭法院判處 罰金而易服勞役,且現仍生存,爰請求撤銷上開死亡宣告判 決等語。
二、被告則以:其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 得提起之。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第551條第2項之規 定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 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635條第1項、第63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於以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為理由提起撤銷死亡宣 告之訴者,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2條期間之限制,民事 訴訟法第63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以其弟弟鄭英全自當兵退伍後,即甚少與家 人聯繫,且於72年4月20日應接受點閱召集,亦未前往, 行蹤不明,迄今已十餘年,均音信杳然,生死不明而聲請 死亡宣告,並經本院90年度亡字第11號判決宣告鄭英全於 79年4月20日死亡之事實,有原告所提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死亡宣告案卷查核屬實。 又原告主張鄭英全現尚生存一節,除經鄭英全到庭證述明 確外,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鄭英全在監在押 記錄表、100年9月20日香山派出所徐福永警員製作之職務 報告,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0年11月21日竹市警三 分偵字第1000026219號函附卷可佐,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以鄭英全現尚生存,請求撤銷前開死亡宣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