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213號
TNDV,100,司養聲,213,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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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馮紀來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洪綉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紀來(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起收養洪綉宜(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 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意 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 母不利,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子女被收 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 為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 20歲以上,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第1076條之 1第1項第2款但書、第107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收養人馮紀來單身,沒有生育子女,欲 自民國100年11月17日起收養被收養人洪綉宜為養女,檢具 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
三、查收養人馮紀來之年齡長於被收養人洪綉宜20歲以上,而被 收養人配偶為莊文仙,生父洪常義已歿,生母洪程金花,有 卷附戶籍謄本2件、除戶謄本1件可稽,堪予認定。本件收養 人與被收養人合意成立收養關係,並經被收養人本生母、配 偶同意之事實,業據收養人提出收養契約書、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公證之出養同意書及毋庸扶養證明書各1件為證,並 經收養人馮紀來、被收養人洪綉宜、被收養人配偶莊文仙到 庭陳述明確,有本院100年12月12日調查筆錄在卷可按,堪 信兩造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綜上所述,本件收養關係 無不利被收養人之本生母,亦無藉此免除法定義務之意圖, 且無其他情事可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情事,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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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