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2562號
TNDV,100,司繼,2562,2011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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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2562號
聲 請 人 黃侯遮
黃世義
巷25號
黃麒瑞
黃志睦
4號
黃世雄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黃進添(男,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七股區中
寮里10鄰中寮72號)於100年10月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
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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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