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151號
聲 請 人 鍾太玄
蔡文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傅錦坤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傅錦坤簽發之本票20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2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20 紙,均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 ,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