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甲○○○○電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炯德
訴訟代理人 黃崑隆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捌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簽發、票面金額新台幣九 萬八千一百元之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依本票文義所載,被告應自九十 年四月起至九十一年三月止,分十二期給付票款,未料被告僅支付五期共四萬一 千四百元,尚餘五萬六千七百元未獲兌現,為此請求被告給付所欠之票款,及自 為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六釐計算之利息。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一張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上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本件係小額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李勝群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