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458號
TNDV,100,司拍,458,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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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非訟代理人 葉昭志
相 對 人 謝金松
      謝金田
      謝建軍
      謝金模
      謝穩興
      謝金豪即謝金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謝金松謝金田謝建軍謝金模謝穩興、謝金 豪即謝金火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 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4月29日至110年4月28 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謝金田於90年10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2,9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0年10月3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如未按期攤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相對人謝金田自99年6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 本息,尚欠本金399,60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房貸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 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3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1件、分配結果彙總表1件、 土地登記謄本8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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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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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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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西港區 ○○○○段│2293│田│62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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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 西港區 ○○○○段│2290│田│1268.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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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 西港區 ○○○○段│2289│田│1268.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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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南市│ 西港區 ○○○○段│2284│田│180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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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市│ 西港區 ○○○○段│2285│田│116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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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南市│ 西港區 ○○○○段│2286│田│2780.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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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南市│ 西港區 ○○○○段│2287│田│1755.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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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台南市│ 西港區 ○○○○段│2288│田│2633.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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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即相對人謝金松謝金田謝建軍謝金模、謝穩│
│ 興、謝金豪即謝金火各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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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