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0年度,209號
TNDV,100,司家聲,209,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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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陳繼成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繼成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繼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 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 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 1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繼成之遺產管理人。查聲請人已 善盡相關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代辦民事執行程序。茲因被繼 承人陳繼成所遺留之遺產,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由鈞院 民事執行處100年度司執字第8314號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 爰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得聲請參予分配,致有先 行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必要,爰向法院提出聲請。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陳繼成之繼承人有無不明,經本院選任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故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 司財管字第13號卷宗,查核屬實,足堪認定。執此,聲請 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本院參酌聲請人所提出 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314號鑑定報告,足知聲請人所處 理被繼承人陳繼成之遺產為土地1筆,遺產內容單純。另 考量本件遺產管理人所進行者為例行性職務,主要為處理 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職務內容尚非複雜。復斟酌被繼承 人之遺產價值、聲請人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 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含已代 墊費用,即郵資、閱卷影印費,公示催告裁判費、登報費 ),即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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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