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562號
TNDV,100,司促,36562,201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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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5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樓、28樓、30樓


債 務 人 林恆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零伍元整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94
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經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
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林恆逸於民國90年5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
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
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三)經查,截至100年12月2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67,80
5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12月2日為止之循
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72,153元整帳款未付,迭
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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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