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408號
TNDV,100,司促,36408,201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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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4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許志強

債 務 人 許清東

債 務 人 許王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叁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志強於就讀高苑技術學院時,邀同許清東、許
王麗菊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099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0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34,35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
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
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
,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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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