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9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魏光聯
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捌拾叁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光聯於92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2年7月21日起至93年7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
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
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
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100年12月13日止累計64,383元正未給付
,其中30,000元為本金;32,689元為利息;1,694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595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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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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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魏光聯 │100年12月14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30000 │ │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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