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98號
TYEV,91,桃補,98,200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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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莊穗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提桃園市○○○街九四號四樓之房屋公告現值及課稅相關資料。
二、被告乙○○莊穗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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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