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莊穗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提桃園市○○○街九四號四樓之房屋公告現值及課稅相關資料。
二、被告乙○○、莊穗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周炳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