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54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林恆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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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
一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恆逸於090年0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09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46,08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43,480元、已到期之利息2,208元及
違約金400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143,480元自100年11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
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