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群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欣左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伍佰參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