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127號
TYEV,91,桃補,127,200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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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二七號
  原   告 甲○○○○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君協
  送達代收人 蘇珊珊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壹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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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