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1年度,106號
TYEV,91,桃補,106,200203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佳鴻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文
      送達代收人 宋敏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柒仟參佰參拾貳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佳鴻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