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710號
TNDV,100,司促,34710,201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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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71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蔡謝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蔡謝秀珠於093年03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
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5年04月底積欠聲請人58,802元整未為清
償(含消費款9,157元、預借現金39,105元、已到期之
利息4,829元及違約金5,711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8,262元自095年06月1
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
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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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