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384號
TNDV,100,司促,34384,201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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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38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債 務 人 朱惠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伍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朱惠靖分別於①民國95年01月24日向聲請人借
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
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
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
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
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00%計付。及於②民國093年0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
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62753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4384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46│朱惠靖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 │833元 │ │6月27日起 │ │十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21│朱惠靖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 │5920元 │ │9月26日起 │ │五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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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朱惠靖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 │215920│ │0月27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元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
│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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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