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754號
TNDV,100,司促,33754,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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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17號
非訟代理人 張智強
債 務 人 吳瑪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瑪玲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7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
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
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0年9月29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47,264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0年10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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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