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742號
TNDV,100,司促,33742,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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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戴瑞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
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戴瑞鴻於093年03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61,723元整未為清
償(含預借現金48,907元、已到期之利息5,870元及違
約金6,946元),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
、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
,計新臺幣48,907元自0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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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