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735號
TNDV,100,司促,33735,201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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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73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債 務 人 許仲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
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許仲德分別於093年04月及095年06月間向聲請
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
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6年01月底積欠聲請人1,947元、迄096年0
6月底積欠案外人215,653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
、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373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001│新臺幣1767元│許仲德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 │ │3月01日起 │ │點七一 │
├──┼──────┼─────┼──────┼──────┼───────┤
│ 002│新臺幣215653│許仲德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元 │ │8月14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1767元│許仲德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150元 │
│ │ │ │3月01日起 │ │整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002│新臺幣215653│許仲德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整│
│ │元 │ │8月14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違約金按月收取│
│ │ │ │ │ │上限為5,000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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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