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四二一號 聲 請 人 辰○○ 宙○○ 丑○○ 戌○○ K○○ 寅○○ 陳滿香 I○○ H○○ F○○ 午○○ 乙○○ O○○ 癸○○ N○○ 壬○○ 玄○○ 許鍊絹 卯○○ 庚○○ 丁○○ C○○ 未○○ 酉○○ 申○○ 黃○○ 己○○ 丙○○ 天○○ E○○ 地○○ L○○ 宇○○ D○○ B○○ J○○ 甲○○ 亥○○ A○○ 戊○○ 巳○○ 子○○ G○○ M○○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湘諭右原告與被告辛○○○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如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附表: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辰○○ 貳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貳元 貳仟陸佰壹拾叁元 宙○○ 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零肆 壹仟玖佰玖拾貳元 丑○○ 貳拾萬零伍仟壹佰伍拾貳元 貳仟零伍拾貳元 戌○○ 貳拾柒萬壹仟柒佰零肆元 貳仟柒佰壹拾捌元 K○○ 肆拾壹萬壹仟玖佰肆拾捌元 肆仟壹佰貳拾貳元 寅○○ 壹拾捌萬伍仟玖佰零肆元 壹仟捌佰陸拾元 陳滿香 貳拾萬零伍仟柒佰零肆元 貳仟零伍拾捌元 I○○ 貳拾叁萬捌仟壹佰伍拾貳元 貳仟叁佰捌拾貳元 H○○ 貳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 貳仟壹佰玖拾陸元 F○○ 貳拾肆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 貳仟肆佰肆拾捌元 午○○ 貳拾叁萬壹仟元 貳仟叁佰壹拾元 乙○○ 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捌元 壹仟貳佰壹拾捌元 O○○ 壹拾壹萬叁仟捌佰伍拾陸元 壹仟壹佰肆拾元 癸○○ 貳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陸元 貳仟壹佰玖拾陸元 N○○ 壹拾玖萬肆仟柒佰元 壹仟玖佰肆拾柒元 壬○○ 貳拾貳萬捌仟捌佰零肆元 貳仟貳佰捌拾玖元 玄○○ 陸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 陸佰伍拾壹元 許鍊絹 壹拾玖萬零捌佰肆拾捌元 壹仟玖佰壹拾壹元 卯○○ 壹拾陸萬零伍拾陸元 壹仟陸佰零貳元 庚○○ 壹拾萬零貳仟捌佰伍拾貳元 壹仟零貳拾玖元 丁○○ 壹拾伍萬貳仟玖佰零肆元 壹仟伍佰叁拾元 C○○ 壹拾陸萬伍仟元 壹仟陸佰伍拾元 未○○ 壹佰零貳萬元 壹萬零貳佰元 酉○○ 叁拾壹萬零貳佰元 叁仟壹佰零貳元 申○○ 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伍仟零壹元 黃○○ 壹拾壹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壹仟壹佰貳拾捌元 己○○ 壹拾萬零捌仟玖佰元 壹仟零捌拾玖元 丙○○ 貳拾壹萬肆仟伍佰元 貳仟壹佰肆拾伍元 天○○ 貳拾萬零柒佰肆拾捌元 貳仟零壹拾元 E○○ 陸萬零伍佰零肆元 陸佰零陸元 地○○ 叁拾伍萬肆仟貳佰零肆元 叁仟伍佰肆拾叁元 L○○ 肆拾叁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 肆仟叁佰壹拾肆元 宇○○ 貳拾玖萬壹仟伍佰零肆元 貳仟玖佰壹拾陸元 D○○ 貳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 貳仟柒佰叁拾元 B○○ 叁拾壹萬零貳佰元 叁仟壹佰零貳元 J○○ 壹拾捌萬玖仟貳佰零肆元 壹仟捌佰玖拾叁元 甲○○ 叁拾壹萬零柒佰伍拾貳元 叁仟壹佰零捌元 亥○○ 貳拾壹萬零陸佰肆拾捌元 貳仟壹佰零玖元 A○○ 貳拾陸萬壹仟捌佰零肆元 貳仟陸佰壹拾玖元 戊○○ 叁拾叁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 叁仟叁佰貳拾肆元 巳○○ 壹拾伍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 壹仟伍佰柒拾伍元 子○○ 壹拾萬零叁仟柒佰伍拾陸元 壹仟零叁拾捌元 G○○ 貳拾叁萬零肆佰肆拾捌元 貳仟叁佰零柒元 M○○ 貳拾叁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 貳仟叁佰捌拾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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