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傑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陳文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聖傑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且限制住居於屏東縣三地門鄉○○村○○鄰○○路102號、屏東縣三地門鄉○○路○段59巷13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聖傑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 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下同)10 0年9月16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本案情節,被告陳聖傑坦 承犯行,本件亦已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當無湮滅、偽造、變 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業與被害人家屬等達成調解 ,有本院100年司南調字第220號100年11月1日調解筆錄1份 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4頁及背面),且尚能遵期給付先 期賠償金,又其他被告亦無在押,故認在被告具保之情況下 ,應無影響本案後續審判、執行之虞,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 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並限制出境、出海,且限制住居於屏東縣三地門鄉○○村 ○○鄰○○路102號、屏東縣三地門鄉○○路○段59巷13號。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