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武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0年9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0 年度訴字第1028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阮武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0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在案;被告雖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上訴狀內僅記載不 服判決,理由另狀補陳,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民國100 年11月 10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該 裁定業於100 年11月14日送達上訴人住所(臺南市○○區○ ○里○○○街34號),並由上訴人本人收受無訛,此有上開 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件在卷可稽。是以,上訴人至遲應於 100 年11月21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惟上訴人迄今仍未 補正,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依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