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譚新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譚新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譚新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0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 101年5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