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656號
TNDM,100,聲,2656,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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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56號
聲 請 人 史文治
(即具保人)
被   告 楊素強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涉殺人等案件(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史文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准予發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具保人(下稱聲請人)史文治 因被告楊素強所涉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殺人等案件, 為被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茲因被告業於民 國(下同)100年12月2日死亡,爰聲請發還所繳之保證金等 語。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 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 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 法第 119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判決無罪、免訴、免 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 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 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楊素強因涉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殺人等案 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營偵字第1 081號),於該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由本院於100 年7月31日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本件聲請人於100年7月31 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聲請人身分證影本、本院 100 年7月31日裁定、100年7月31日刑事報到單、被告具保 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1紙附卷可 稽(見本院100年度聲羈字第267號卷第5、19至22、31、32 頁)。而被告業於100年12月2日死亡一情,有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 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卷第184、186頁 ),並有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100年12月12日對被告為 不受理之判決書1份在卷可憑,因被告於死亡前並未發生沒 入保證金之事由,且被告既已死亡,亦不會發生被告逃匿之 情形,應認聲請人擔保刑事案件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具保責 任應予免除,揆諸所引規定,是聲請人聲請將未沒入之保證 金發還,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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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