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琦敦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0 年度聲沒字
第5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鑰匙包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琦敦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雖因罪嫌 不足,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891 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然扣案之仿LV鑰匙包1 個,係屬仿冒乙節,有鑑定 證明書、鑑定能力證明書、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在卷可 參,爰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 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王琦敦涉嫌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業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891 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次查,扣案之LV鑰 匙包1 個,業經商標權人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在我國授權 之代表人趙俊堯鑑定結果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扣押物品 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鑑定證明書等附卷可 證,依上揭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核屬 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檢 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