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大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利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
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現改制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佳里分局於民國97年3月25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臺南縣 佳里鎮(現改制為臺南市○里區○○○路695號,查獲被告 蘇大集涉犯重利案件,業經檢察官於98年4月17日以97年度 偵字第77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其供述明 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大集因重利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7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訊據被告於警詢 時供稱:「扣案物都是本人所有的,編號(1)借款人收款帳 冊,是我登載借款人收款繳納日期及金額之紀錄資料。編號 (2)借款人林玉儒、編號(3)林淑芬、編號(4)李志峰、編號( 5)朱勝雄;編號(6)許桂卿、編號(7)謝淑珠、編號(8)劉冬 琴、編號(9)鄒冰、編號(10)田正榮、編號(14)林新惠係借 款人借款時所抵押之證件及開立之本票。編號(11)簡慧瑜台 新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是我向我太太簡慧瑜 借來使用代收票據之存摺、(12)台新銀行代收票據紀錄簿是 我做為紀錄票據使用、編號(13)、編號(15)空白商業本票( 已使用過)是提供借款人借錢時開立本票使用。(16)蘇俞龍 郵局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係我提供給借款人匯款 償還本金之用途。」等語(見警卷第4-5頁)。被告雖供述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為其所有,惟細譯其上揭陳述全部內 容及核對警卷第68頁之「蘇大集扣案證物-附表」,足認扣 案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編號18、編號21所示物品均係借款人 留於被告處供質押之用,顯非被告所有,又扣案如附表所示 編號19、20、22所示物品,依被告上揭陳述內容顯係案外人
簡慧瑜(指編號19、20所示物品)、蘇俞龍(指編號22所示 物品)所有之物,僅借予被告使用,因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22所示物品,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沒收之 要件不合,此部分聲請難認為有理。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 及編號23所示物品,依被告於警詢時之上開供述,確係被告 所有,且供其犯重利罪所用之物,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 請本院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故此部分聲請為有 理由,其餘聲請,於法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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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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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 品 名 稱 │單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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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款帳冊 │6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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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玉儒身分證影本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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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票人林玉儒、票據號碼分別為NO760193(面額│4張 │
│ │新臺幣【下同】1萬元)、NO731412(面額2萬元│ │
│ │)、NO760194(面額1萬元)、NO732749(面額2│ │
│ │萬元)之本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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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林淑芬身分證影本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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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票人林淑芬、票據號碼分別為NO273158(面額│3張 │
│ │4萬元)、NO760196(面額2萬元)、NO760197(│ │
│ │面額2萬元)之本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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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李志峰身分證影本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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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票人李志峰、票據號碼分別為NO482253(面額│2張 │
│ │3萬元)、NO733488(面額2萬元)之本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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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朱勝雄身分證及駕照影本 │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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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票人朱勝雄、票據號碼分別為NO760180(面額│3張 │
│ │3萬元)、NO061295(面額3萬元)、NO732740(│ │
│ │面額3萬元)之本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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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許桂卿身分證影本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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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票人許桂卿、票據號碼FA0000000號(面額8萬│1張 │
│ │元)歸仁鄉農會之支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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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票人謝淑珠、票據號碼NO731656(面額6萬元 │1張 │
│ │)之本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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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票人劉冬琴、票據號碼NO731655(面額4萬元 │1張 │
│ │)之本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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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鄒冰身分證影本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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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鄒冰戶口名簿影本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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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票人鄒冰、票據號碼分別為NO73141(面額15 │2張 │
│ │萬元)、NO253069(面額5萬元)之本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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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田正榮駕照影本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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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票人田正榮、票據號碼NO269086(面額10萬元│1張 │
│ │)之本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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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簡慧瑜台新銀行存摺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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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簡慧瑜台新銀行代收票據紀錄簿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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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票人林新惠、票據號碼NO731417(面額4萬元 │1張 │
│ │)之本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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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蘇俞龍郵局存摺 │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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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商業本票(空白已使用過) │4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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