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慧靈
以上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569號),聲請沒
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總淨重貳點壹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慧靈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 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 644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驗後總淨重2.107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禁止販賣、施用、持有之第2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刑法第 40條第2項、第38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1.511公克 、0.370公克、0.213公克、0.141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 1.476公克、0.341公克、0.182公克、0.108公克,驗後總淨 重2.107公克)係第二級毒品,經送鑑定之結果,含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0年6月27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159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則聲請人 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