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548號
TNDM,100,聲,2548,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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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48號
聲 請 人 吳景賜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李季錦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景賜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之犯行,俱已坦承,且亦供出上手「瘦林仔」,然因在 押致無法提供進一步資訊供檢、警查緝,又有高齡之老父、 罹患老人失憶症之老母,及就讀小學之稚齡女兒賴其親自照 顧,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吳景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之犯行,嫌疑重大,且販賣毒品對象多達5 人,次數 高達23次,犯罪情節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依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9月9日裁定羈 押,並於100年11月3日裁定應自100年12月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三、經查,被告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證人沈仁潔、吳進 龍、李如麟林久富連瑞霖等人案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 訴字第116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 月在案,其犯行嚴 重戕害國人身心健康,情節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及執行,本院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 ,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被告雖以其坦承犯行, 並供出上手「瘦林仔」,然因在押致無法提供進一步資訊供 檢、警查緝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雖供稱 伊的毒品都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瘦林仔」之男 子購買,該名男子據說是住高雄市阿蓮區等語,然被告雖因 本案遭羈押在監,仍得與檢、警配合供出上手,讓檢、警得 以順利追緝上手後,據以獲得依法減刑之機會,並不因遭羈 押而喪失其法律上之權利。至於其另有高齡之老父、罹病之 老母,及就讀小學之稚齡女兒端賴其親自照顧,請求准予具 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被告係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重罪,其遭本院羈押雖對其高齡老父、罹病老母,及就讀小 學稚齡女兒之照顧,或受到一定之影響,然此乃一長期性照 顧問題,倘其家庭成員認有需要協助,自應向政府社會福利 主管機關提出聲請,或透過民間社會福利團體之介入幫忙,



尋求支援,始較妥適。是被告本案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係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販賣次數多達23次 ,情節重大,自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尚難准許,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許嘉容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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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