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508號
TNDM,100,聲,2508,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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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建緒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字第1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建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建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 0012937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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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