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495號
TNDM,100,聲,2495,201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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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彥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
主 文
彭彥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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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