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月裡
被 告 顏信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0 年執聲沒字第150 號、100 年執字第395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蔡月裡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佰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蔡月裡因受刑人顏信吉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 因該案件已確定,通知受刑人應受刑之執行,經合法通知後 ,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2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顏信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200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有本院 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在卷可稽。 嗣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 訴字第611 號、第618 號、第61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15年,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應到 案執行,亦通知具保人應於100 年11月9 日帶受刑人到案執 行,上開執行傳票及通知具保人之函文分別於100 年10月18 日、10月30日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依時到案接受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遂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亦 未能拘獲等情,有該署檢察官拘票1 紙、拘提未獲報告書1 份在卷足憑,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 ,復拘提無著,受刑人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