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祈弘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百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四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祈弘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係基於同一實施家庭暴力之犯意 ,同時觸犯同一保護令所禁止之數款行為,僅行為態樣有所 不同,而所犯仍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自應仍以一罪論, 是被告以一行為違反同一保護令內所禁止之二款行為,只論 以一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收受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後 ,仍不知自我反省,猶於案發時、地對其妻即告訴人許雪玉 以不雅言詞辱罵,而有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行為,造 成告訴人精神上之傷害,又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 未見其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4443號
被 告 陳祈弘 男 6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2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祈弘為許雪玉之配偶,兩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陳祈弘曾對許雪玉實施家庭暴 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以100 年度家護字第112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陳祈弘不得 對許雪玉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許雪玉 為騷擾、接觸之聯絡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0月,而上 開保護令已送達陳祈弘,陳祈弘並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仍 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00年10月24日上午11時5分許, 在臺南市○○區○○里○○○街21號住處,見許雪玉欲搬回 家住,陳祈弘竟向許雪玉辱罵:「幹你娘」、「四處討客兄 」等語辱罵許雪玉,其以此等方式對許雪玉騷擾及施精神上 不法侵害之行為,而違反前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許雪玉因不 堪其擾,遂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許雪玉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祈弘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且 經告訴人許雪玉於警詢中指訴綦詳,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年度家護字第112號通常保護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受理家庭暴利案件加害人告誡約制 表各1份附卷足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已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檢察官 周欣潔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蘭
參考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