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
00年度偵緝字第九八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富中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三列「,內含門號」應 補充為「行動電話序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 」,證據補充「行動電話及序號照片二張」,其餘犯罪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高富中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佔遺失物 罪。爰審酌被告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拾獲他人手機後供己 使用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坦承拾獲他人手機並供己使用 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