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356號
TNDM,100,易,1356,201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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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欽鴻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
第93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欽鴻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吳欽鴻陳麗枝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9 號之「丸 志忠號魚貨承銷商行」任職,負責魚貨買賣部門庶務,管理 商行魚貨進出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事宜。詎吳欽鴻於民國97 年8月16日起迄97年9月20日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 ,利用職務上向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向客戶收取之貨款 ,共計新台幣(下同)283775元侵占入己。嗣經陳麗枝察覺 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麗枝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欽鴻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係死 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 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10 0偵緝935卷第19至20頁、本院卷第28至29頁),核與證人即 告訴人陳麗枝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之證述(警卷第1 至2頁、97偵16955卷第8至9頁),大致相符。足認被告之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此外復有未繳回貨款清單、 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新興派出所民眾言詞告訴紀錄表各1 紙在卷(警卷第3、5頁)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業務侵占之 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 被告身值壯年,不思循以正當手段獲取財物,竟趁工作上在 外對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將所收得之款項,侵占入己,造 成告訴人權益受損,本應嚴懲,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10萬元,有卷附和解書1紙(本 院卷第31頁)在卷可佐,態度尚佳,而告訴人亦當庭表示願



意原諒被告(本院卷第29頁背面),及所侵占之金額共28萬 餘元,暨前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月 、1年3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於緩刑期間復為 本件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詳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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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