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132號
TNDM,100,易,1132,201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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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登維
具 保 人 洪聆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聆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郭登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下同)5萬元,於民國100年7月7日由具保人洪聆育繳 納後,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 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張附卷可憑(見偵查卷第24 頁)。嗣被告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514號提起公訴, 由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132號案件審理,茲被告經本院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復經本院囑警拘提,亦因被告 行方不明未能拘獲,顯已逃匿;且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 洪聆育應督促或攜同被告按時到庭,被告如逃匿者,本院將 依法沒入保證金,然被告仍未到案,具保人到庭亦僅供稱: 伊不知被告現住何處,伊也無法聯絡上被告等情,有本院送 達證書5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0年12月20日南市 警六偵字第1000018630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各2份、被告之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及本院100年1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9至10頁、第24至26頁、第32頁、第38至46頁),是被 告顯已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法將上開保證金沒 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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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