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886號
TPDV,99,重訴,886,2011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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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86號
上 訴 人 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陳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
年度重訴字第886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肆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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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德防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