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20號
TPDV,99,訴,320,2011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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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文蓓蓓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上訴人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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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董鼎禾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3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226,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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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