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19號原 告 黃信夫 黃瑞青 黃幼青 黃品青 黃玄青 黃俊夫 紀錦麗 紀泉原 石添益 石淑貞 石淑女 石秀華 石淑玲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複 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原 告 許黃月妹訴訟代理人 黃拱辰原 告 黃愛青 石劉嬋娟 石文雄 石文明 石文秀 石秋燕 黃逸芬 黃逸芳 黃逸美 周興炎 黃石寡 黃石純 黃陳娥 A 98104 U.S.A. 葉黃含貞 黃含娟 98008 U.S.A. 黃維寧 15 U.S.A. 黃維幸 3 黃維均 WA 98006 U.S.A. 黃維明 V 89117 U.S.A. 黃維平 黃玲音 黃玫音 黃秉純 黃秉聰 黃秉宏 黃秉修 林月霞(即林石寨花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華(即林石寨花之承受訴訟人) 林秀螺(即林石寨花之承受訴訟人) 樓 林芸廷(即林石寨花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明(即林石寨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小玲(即黃維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鋆澄(即黃維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王月鳳(即黃維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炳耀(即黃維仁之承受訴訟人) 黃拱辰(即黃維仁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張清讚訴訟代理人 劉竭輝律師複 代理人 黃文欣律師被 告 施英基 張文治 黃介能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邰怡瑄律師被 告 林勝長 施金城 施榮和 施雪卿 黃建中 黃泰石 號3樓 黃裕凱 黃介英 吳素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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