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一字,99年度,4號
TPDV,99,破更一,4,2011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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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更一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蘇錦霞
代 理 人 游開雄律師
相 對 人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余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從事競技及休閒體育場館業務,對外招 收會員,預先向會員收取不等之預付費用後,提供使用健身設 備、美容等服務,詎相對人自民國(下同)96年12月10日起, 即無法依約提供相關服務,並公開宣布停業,有破產法第1 條 第2 項債務人停止支付情事。又相對人目前持有之資產,最有 價值者乃其公司名稱、商標等無體財產權,惟其表示將尋找承 接者承接部分會館業務,無異將資產恣為處分,且未說明就所 得金額將為如何之債務清償,恐有隱匿資產或就資產部分不予 公平分配債權人之情事。相對人已無清償能力,並有損及多數 債權人權益之虞,實有進入破產程序以期合理分配清償各債權 人之必要,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 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 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 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 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 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 項、第97條及第108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 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 ,參照同法第148 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 其聲請,司法院著有院字第1505號解釋可資參照。從而,構成 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同法第95條、第96條所 列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依同法第148 條規定,法院於 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 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參照上開 司法院解釋及相關說明,於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已無實益, 應適用同法第63條第1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經查,聲請人指稱相對人負債數億元已停止支付,債務陷於不



能清償等情,固據提出民事起訴狀及檢察官起訴書各一件為證 ,惟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相對人除第一商業銀行松貿分行存款 10元、華南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存款231 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存款124 元、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款30元、安泰商業 銀行世貿分行存款1537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81元以外, 別無任何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97年度破字第85號卷第64頁)。而亞爵公司之商標 均為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歷山大公司)所申請,經 亞歷山大公司債權人LEADTACT LIMITED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就為強制執行(案列97年度執字第119037號),復經本院以98 年11月9 日北院隆97執戊字第119037號定於98年12日3 日實行 分配,嗣因LEADTACT LIMITED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再經本院 民事執行處將拍賣價金提存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述卷宗 (包括昊揚資產評價有限公司商標權鑑價報告書)核閱無誤( 影本見本院卷第143-148 頁),並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9 月 14日北院木97執戊字第11907 號函在卷可憑(同卷第22頁), 是相對人之商標權亦因遭亞歷山大公司之債權人強制執行而喪 失。又依相對人96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所列,其至96年12月31日 止固有固定資產2 億1087萬8454元(見本院97年度破字第85號 卷第76頁),惟依97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所列,至97年12月31日 止之固定資產減為1 億6511萬3454元(見本院卷第38頁),而 依附件所示固定資產97年度之折舊情形判斷,上開固定資產經 98年度、99年度、100 年度提列折舊後,應已無價值。再相對 人所屬亞歷山大集團95年至96年間因營業衰退,以及持續虧損 ,出現營運上的資金缺口,由亞歷山大公司於95年12月31日向 華南銀行短期借款餘額9532萬2000元,向臺北富邦銀行、合作 金庫銀行之長期借款餘額則合計達1 億269 萬1000元,自96年 1 月起,亞歷山大公司對於華南銀行之短期借款,在到期之後 皆無力清償,僅能不斷辦理展期。此外,亞歷山大公司復於95 年5 月17日向聯眾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借款2500萬元;自95年6 月30日起又透過葉國一分別向葉忠仁等人借款共5 億500 萬元 ,以上短期借款於95年12月31日總額已達5 億3000萬元,唐雅 君更於96年1 月31日、96年3 月1 日先後向白錦松借款2000萬 元,約定每次借款應先付1 期(15日)之利息127 萬元,由亞 歷山大公司簽發支票擔保還款,並以亞歷山大公司高雄SOGO分 公司、中和分公司、新竹分公司、紐約分公司、亞爵公司健康 分公司、亞爵公司北投運動溫泉館、君生活公司共7 家營運點 之設備及儀器作為擔保等情,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 字第70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第99-101頁,事實欄 ㈢),而相對人之實際經營者唐心如於本院97年度破字第85號



事件復陳述:相對人之應收帳款都是刷卡之應收款,公司出事 ,款項應該都不會進來等語(見該案卷第161 頁),顯見相對 人帳面雖列有應收帳款,但以相對人無法繼續營運,及亞歷山 大集團上開負債情形,尚未清償之應收帳款已無給付之可能, 已清償未入帳之應收帳款必由銀行債權人為抵銷或其他保全措 施,自難期待相對人尚有應收帳款可資分配債權人,且聲請人 並未陳明相對人除上述商標權及應收刷卡款項外有何財產可供 組成破產財團,足認相對人已無財產足資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 及分配所生之費用、破產管理人報酬等項,破產債權人亦無法 獲得相當比例之受償,如宣告聲請人破產,徒增破產程序及費 用之浪費,亦無益於債權人,是本件缺乏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 ,參照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爰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附表】97年度固定資產累計折舊情形
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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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已提列金額│96年度以前已提列金額│ 未提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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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設備│ 2,549,689│ 14,963,580│ 3,080,711 │
├────┼───────┼──────────┼──────┤
│電腦設備│ 624,839│ 4,514,376│ 920,360 │
├────┼───────┼──────────┼──────┤
│美容設備│ 722,322│ 4,362,528│ 1,141,572 │
├────┼───────┼──────────┼──────┤
│健身設備│ 2,052,360│ 12,050,326│ 2,008,658 │
├────┼───────┼──────────┼──────┤
│餐廳設備│ 1,858,958│ 8,250,692│ 1,950,133 │
├────┼───────┼──────────┼──────┤
│遊樂設備│ 5,735│ 262,741│ 0 │
├────┼───────┼──────────┼──────┤
│ 其他 │ 533,056│ 2,782,163│ 84,987 │
├────┼───────┼──────────┼──────┤
│租賃改良│ 37,417,950│ 207,323,207│155,927,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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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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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歷山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