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字,99年度,9號
TPDV,99,消,9,201112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9號
原   告 林育群
原   告 吳誠珂
原   告 姚瑞峰
原   告 張明昌
原   告 洪維志
原   告 藍庭軍
原   告 林信政
原   告 蘇益志
原   告 王世昌
原   告 徐翊峰
原   告 黃昱達
原   告 陳惠君
原   告 邱青宏
原   告 謝東松
原   告 涂居慶
原   告 鄭東海
原   告 蘇群恩
原   告 韓亞倫
原   告 林廷駿
原   告 陳自智
原   告 林哲宇
原   告 潘淑娟
原   告 洪章哲
原   告 邱鴻勳
原   告 蔡昌隆
原   告 林原德
原   告 吳建昇
原   告 李宗翰
原   告 吳念中
原   告 王茜
原   告 郭清淮
原   告 王文智
原   告 陳鑫銘
原   告 黃鴻文
原   告 黃敏政
原   告 李玲玲
原   告 薛寶煌
追加原告  陳玉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史雲遜護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頴祺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義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惠敏律師
複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1/1頁


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史雲遜護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