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9號原 告 林育群原 告 吳誠珂原 告 姚瑞峰原 告 張明昌原 告 洪維志原 告 藍庭軍原 告 林信政原 告 蘇益志原 告 王世昌原 告 徐翊峰原 告 黃昱達原 告 陳惠君原 告 邱青宏原 告 謝東松原 告 涂居慶原 告 鄭東海原 告 蘇群恩原 告 韓亞倫原 告 林廷駿原 告 陳自智原 告 林哲宇原 告 潘淑娟原 告 洪章哲原 告 邱鴻勳原 告 蔡昌隆原 告 林原德原 告 吳建昇原 告 李宗翰原 告 吳念中原 告 王茜原 告 郭清淮原 告 王文智原 告 陳鑫銘原 告 黃鴻文原 告 黃敏政原 告 李玲玲原 告 薛寶煌追加原告 陳玉霖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蕙芬律師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史雲遜護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頴祺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義明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惠敏律師複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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